⒈ 哲:事物发生变化的内在因素和原因。
英internal cause;
⒈ 指被敌人利用的内部因由。
引《管子·侈靡》:“行人可不有私?不。有私,所以为内因也。”
郭沫若 等集校引 李哲明 云:“盖‘有私’则输内国之情,敌人因以成其计,故云‘内因’,而内怨由此起矣。”
⒉ 中医以喜、怒、忧、思、悲、恐、惊七情过度、内伤脏气为致病的“内因”。参阅 宋 陈无择 《三因极一病证方论》。
⒊ 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,即事物内部的矛盾性。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。
引毛泽东 《矛盾论》一:“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,内因是变化的根据,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。”
⒈ 含在一事物之内,而促使该事物产生变化的原因。
⒉ 中医指致病的内部因素。如以喜、怒、忧、思、悲、恐、惊等七情过度、内伤脏气为致病的因素。
德语Interne Gründe, innere Gründe (S)